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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813584GF04401 | 基本编码: | 35100501700Y | 实施编码: | 113505000038135844335100501700Y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别: | 即办件 | 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报对象: |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承诺时限说明: | 当场办结 | ||||
实施部门: | 泉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审批大队 | 联系电话: | 0595-22132208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5-22132213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1.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核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审批结果名称: | 加盖公章的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个人办事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备注: | 无 |
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教学条件。
[其他申请条件]
a) 到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
b) 到民政局取得社团登记证明; c) 到行政部门取得行政机关批文; d) 到所在单位取得证明材料或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无犯罪记录证明。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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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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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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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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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a)《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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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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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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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自行提供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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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登记证明复印件、行政机关批文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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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局、民政局、上级主管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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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院长)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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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自行提供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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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 8人以上师资人员(至少4人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经历,教师花名册(含工作单位、住址、职称、专兼职、拟任课程),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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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自行提供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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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培训住所:培训场所所有权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训练场地、宿舍、食堂、图书室、阅览室和实习仪器教学设施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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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自行提供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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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h)保安培训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证照库调取运用)、社团登记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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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民政局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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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及教学、师资、学员、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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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自行提供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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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以上第1至第7项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第8项材料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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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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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宝珍、汪晓纯、王文锋、陈其锡、王燕玉 | 0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份材料是否涵盖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环节;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入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当日转入受理环节。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文锋、陈文杰 | 0工作日 |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 | 提出初审意见,转入决定环节。 |
决定 | 庄树源、王文锋 | 0工作日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复核初审意见。 | 1.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