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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813875XK00401 | 基本编码: | 350141009000 | 实施编码: | 113505000038138757335014100900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申报对象: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10个工作日 | ||||
实施部门: | 泉州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5-22530509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5-22132213(中心)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河道采砂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个人办事主题分类: | 公用事业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水务气象 | ||||
备注: | 无 |
晋江干流河段(自金鸡拦河闸至入海河口)所有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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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我局为中心综合窗口,无常驻人员,如需申报,可提前联系,联系电话:0595-22530509)。 |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27、28综合窗口。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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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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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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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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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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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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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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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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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有委托申请的,业主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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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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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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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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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曾金裕、金富存、苏诗颖 | 0.5工作日 |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公章。 | 收件通知单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黄长流 | 7工作日 | 1.审查所采砂的河道是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及该河道采砂规划是否经有关政府批准。 2.审查是否符合经有关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 3.审查是否经政府统一招投标的河道采砂经营许可。 4.审查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限)采区、可(限) 采期的要求。 5.审查是否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6.审查是否符合可(限)采区作业工具控制数量要求。 7.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作业方式。 8.审查砂石弃碴处理方案和度汛措施是否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9.使用船舶采砂的,审查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齐全。 10.从事经营性采砂的,审查是否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决定 | 黄冰 | 2.5工作日 | 1.审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根据审查人员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 作出审批决定 |
1.《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款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第五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一级河道采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15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级、四级、五级河道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段长度以及流域面积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