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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813875XK01702 | 基本编码: | 350141003002 | 实施编码: | 1135050000381387573350141003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申报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7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的5个工作日) | |||||||||||||
实施部门: | 泉州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
主办处室: | 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5-22530509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5-22132213(中心) |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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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水务气象 | |||||||||||||
备注: | 无 |
1. 由市级审批的水工程基建项目;
2. 跨县(市)区的河流上建设对其它县(市、区)可能产生影响的水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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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我局为中心综合窗口,无常驻人员,如需申报,可提前联系,联系电话:0595-22530509)。 |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27、28综合窗口。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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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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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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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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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如非本人来申请,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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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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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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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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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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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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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曾金裕、金富存、苏诗颖 | 0.5工作日 |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申请报告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是否按照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 收件通知单 |
审查与决定 | 现场勘察,专家评审 | 洪天柱、张榕 | 5工作日 | 1.审查报告书是否符合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2.审查附图是否齐全、印章及签名是否完整。 3.审查附表附件是否完整。 |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
审查 | 洪天柱、张榕 | 4工作日 | 1.审查报告书是否符合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 618-2013)要求。 2.审查附图是否齐全、印章及签名是否完整。 3.审查附表附件是否完整。 4.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5.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是否对照专家组评审意见逐条修改到位。 6.审核报批稿是否按照专家组组长的复核意见进行修改。 | 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 |
决定 | 黄冰 | 2.5工作日 | 1.审查是否符合现行《水法》、《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根据审查人员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 作出审批决定 |
1.《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应当以防洪规划为依据。 在江河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负责组织编制所在江河防洪规划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